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是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時代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的中堅力量。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部、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印發《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變化有哪些?一起來看!
基本原則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把醫德醫風放在人才評價首位,充分發揮職稱評價的“指揮棒”作用,鼓勵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鉆研醫術、弘揚醫德、匡正醫風。
#2堅持實踐導向、科學評價
科學設置評價標準,突出實踐能力業績導向,破除唯論文、唯學歷、唯獎項、唯“帽子”傾向,鼓勵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扎根防病治病。
#3堅持以用為本、服務發展
圍繞用好用活人才,促進人才評價與使用相結合,滿足各類用人單位選才用才需要,服務人民群眾健康,服務健康中國戰略。
措施有這些
#1健全評價體系
明確各級別職稱名稱
●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分設士級和師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
●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劃分為醫、藥、護、技四個專業類別。
醫療類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醫士、醫師、主治(主管)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藥學類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
護理類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護士、護師、主管護師、副主任護師、主任護師
技術類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技士、技師、主管技師、副主任技師、主任技師
促進衛生職稱制度
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護士條例》參加醫師、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 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士職稱
● 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師職稱
● 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可視同取得護士職稱
按照《中醫藥法》參加中醫醫師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師職稱
動態調整專業設置
● 圍繞衛生健康事業發展需要和醫學學科發展,動態調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職稱評審專業,并做好與醫學教育的銜接。
● 人力資源社會部、衛生健康委負責調整中、初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
● 人力資源社會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高級職稱評審專業。
#2完善評價標準
注重醫德醫風考核
● 加強對醫德醫風和從業行為的評價,將醫務人員在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表現作為醫德醫風考核的重要內容。
● 用人單位須建立健全醫德醫風考核制度,將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納入考核范圍。
● 完善誠信和失信懲戒機制,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建立完善臨床醫生執業能力評價指標
● 將門診工作時間、收治病人數量、手術數量等作為申報條件;將診療疾病覆蓋范圍、開展手術或操作的覆蓋范圍、單病種診療例數、平均住院日、次均費用、并發癥發生例數等作為重要指標,科學準確評價臨床醫生的執業能力和水平。
● 強化病案作為評價載體,采取隨機抽取與個人提供相結合的方式,通過一定數量的病案加強對臨床醫生執業能力的評價。
● 探索引入患者對醫生的評價指標。
突出評價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 針對衛生行業實踐性強的特點,重點評價業務工作的數量和質量。
● 對公共衛生類別醫師單獨制定評價標準,重點考核公共衛生現場處置、技術規范和標準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證決策、完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方面的能力。
● 對中醫藥人員重點考察其掌握運用中醫經典理論、運用中醫診療手段診療的能力,中藥處方運用以及師帶徒等情況。
破除唯論文、唯學歷、
唯獎項、唯“帽子”等傾向
● 不把論文、科研項目、獲獎情況、出國(出境)學習經歷、博士學位等作為申報的必要條件。
● 科學合理對待論文,在職稱評審和崗位聘任各個環節,不得把論文篇數和SCI(科學引文索引)等相關指標作為前置條件和評審的直接依據。
● 對在國內和國外期刊發表的論文要同等對待,鼓勵多成果在具有影響力的國內期刊發表。
● 不得將人才榮譽性稱號與職稱評審直接掛鉤。
實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 臨床病案、手術視頻、護理案例、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應急處置情況報告、論文、衛生標準、技術規范、科普作品、技術專利、科研成果轉化等均可作為業績成果代表作參加評審。
實行標準、地區標準、
單位標準相結合
● 人力資源社會部、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負責制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 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部門、衛生健康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地區標準。
● 具有自主評審權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
● 申報條件地區標準、單位標準原則上不得低于標準,評審條件在標準框架內,由各地各單位確定地區標準、單位標準。
#3創新評價機制
完善職稱評價方式
● 中、初級職稱繼續實行以考代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已統一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各省(區、市)可由人力資源社會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確定本地區聘用標準。
● 副高級職稱原則上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正高級職稱可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或采取答辯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完善以同行評議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確定。
暢通職稱評價渠道
● 社會辦醫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申報、評審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戶籍、人事檔案、不同辦醫主體等限制。
●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內的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申報、評審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 在內地就業的港澳臺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
提升職稱工作信息化水平
● 充分利用醫療衛生機構信息系統,收集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工作量、病案、績效考核、工作時間等數據,作為職稱評價的重要依據。
●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職稱申報、職稱評審、證書查詢驗證等工作。
● 中、初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高級職稱評審結果納入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注冊信息系統。
#4促進評價與使用相結合
合理確定評聘模式
● 各地充分考慮現有評聘模式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需求,保持政策延續性,確定醫療衛生機構評價和聘用的銜接關系。
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
● 用人單位根據職稱評審結果合理使用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實現職稱評審結果與崗位聘用、考核、晉升等銜接。
● 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強聘后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優化崗位結構比例
● 根據衛生健康事業的發展、學科建設和各地實際,科學、合理、動態設置專業技術崗位,合理增加醫療機構特別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高級崗位比例,拓寬醫務人員職業發展空間。
#5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
和基層流動
完善基層評價標準
● 凡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相應專業的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本科及以上學歷、經全科專業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并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可直接參加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職稱考試,考試通過的直接聘任中級職稱。
● 對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論文、科研和職稱外語不作要求,重點評價基層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
● 對長期在基層服務、業績突出、表現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
● 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具體評價標準可適用《人力資源社會部 衛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4號)。
改進評價方式
● 各地可單獨設立基層職稱評審委員會或評審組,對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取得的職稱限定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基層有效。
落實服務基層制度
● 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
● 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以及在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中表現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
#6改進職稱管理服務方式
推動完善行業管理
● 人力資源社會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衛生專業職稱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 國務院各部門、中央企業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等組建的衛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人力資源社會部征求衛生健康委意見后核準備案,評價標準報人力資源社會部、衛生健康委備案。
● 高校附屬醫院等其他用人單位確需組建衛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以上人力資源社會部門征求衛生健康部門意見后核準備案,評價標準報以上人力資源社會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下放職稱評審權限
● 以確保評審質量為前提,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權。
● 醫療水平高、技術能力強、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評審意愿的三級醫院(含中醫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試點開展高級職稱自主評審,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以上人力資源社會部門征求衛生健康部門意見后核準備案,評價標準報以上人力資源社會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 積極發揮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在職稱評審和評價標準制定等方面的作用。
加強全過程監督
● 完善評審遴選機制,加強評審庫建設,實行職稱評審回避制度。
● 健全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嚴肅評審紀律,明確工作人員和評審責任。
● 實行職稱評審公開、公示制度,落實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
● 建立職稱評審巡查制度,建立復查、投訴、倒查追責機制,加強對自主評審單位的監管,對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評審權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