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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操作中彌補虧損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我國稅法對彌補虧損有如下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都可以彌補前5個納稅年的虧損額。當一個納稅年度的利潤全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當一個納稅年度的利潤部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彌補部分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他部分在減除不征稅、免稅以及各項扣除后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可回避的一項工作,實務操作中,不同項目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需引起注意。
企業籌辦期間虧損年度的確定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明確,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即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方式彌補虧損
納稅人由查賬征收方式改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確認未彌補的虧損可從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以發生虧損年度的下一年開始計算,5年內不論盈虧或者改變征收方式,均連續計算彌補年限。
減征免征所得項目與應稅項目的盈虧互抵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明示《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作廢。但是,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第7列“減免所得額”在填表說明明確: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該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實際可以享受免征、減征的所得額。本行<0的,填寫負數。且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而該列數據根據表內、表間關系要填到主表(A100000)第20行中,減去負數的“所得減免”實際是納稅調增。也就是說,企業免稅項目虧損不能用應稅項目所得彌補,應作納稅調增處理。
另外,除另有規定(企業合并、分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虧損的繼承彌補)外,境內企業之間、境內與境外企業之間、境外企業之間的盈虧不得互抵,但同一分支之間的盈虧允許互抵。企業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境內分支之間的盈虧允許互抵,境外同一(地區)分支之間的盈虧允許互抵,境外不同(地區)分支之間的盈虧也不得互抵。
資產損失追補確認出現虧損的彌補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的虧損在投資方彌補
被投資企業的虧損不能在投資方扣除。《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例如,某公司投資另一企業,持有其30股權,該公司采取權益法做賬,2013年虧損1500萬元,該公司在會計上調減了450萬元會計利潤。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收益在稅法上不做處理,對應的被投資企業的虧損也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該企業450萬元應做納稅調增處理。
清算所得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中應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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